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335號
CYDV,104,訴,335,20151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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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35號
原   告 黃盛義
被   告 楊惠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4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4 年9月1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已於104年9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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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