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17號
CYDV,104,訴,217,2015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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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7號
原   告 李賴耳即李義明之承受訴訟人
      李永展李義明之承受訴訟人
      李水昇李義明之承受訴訟人
      李美紅李義明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四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
      奚淑芳律師
被   告 凃榮上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劉育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1月10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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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