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347號
CYDV,104,補,347,2015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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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47號
原   告 黃月春
被   告 李章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443,725元【以原告起訴
請求被告移轉登記土地持分之公告現值及建物持分之課稅現值為
準,計算式:(0.86+73.27)×5,000×1/2+258,400=443,72
5】,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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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