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事聲字,104年度,50號
CYDV,104,事聲,50,201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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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事聲字第50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債務人 劉榮卧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何盈蓁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與相對人間票款執行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
人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民國104年9月15日所為104年度司執字第210
67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聲明異議費用由聲明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 效力。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 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 ;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一項之 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3、第240條之4分別定 有明文。查本件聲明異議人(下稱異議人)就本院民事執行 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4年9月15日以104年度司執字第21067 號票款執行強制執行事件裁定駁回異議人部分異議之終局處 分異議,異議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聲明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為異議無理由,乃送由本院裁定,核無不合, 是本院自應依法就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處分,審究 異議人之異議有無理由,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
㈠、查異議人臺灣銀行嘉義分行(帳號014004507415號,下稱系 爭帳戶)存摺結存為-139,264元,係負結存,非正結存139, 264 元,其意係指異議人因70年至84年間公務員服務年資計 14年,可以法定優惠存款額度新台幣(下同)55萬5 仟元與 臺灣銀行嘉義分行訂定契約,而異議人於101 年申請退休, 因積欠多家銀行及友人之欠款,而向臺灣銀行嘉義分行,先 行支借該法定優惠存款556,700 元之9 成金額(須預留1 成 55, 670 元,否則該法定優惠存款即為毀約並消失),為50 萬元,償還其中幾家銀行及友人之欠款,故104 年7 月16日 經嘉義縣政府所匯入系爭帳戶之退休撫卹金165,723 元,月



退休金180,397 元及優存利息8,351 元,計354,471 元之前 ,才有-48 5,384 元結存即係負結存仍欠法定優惠存款485, 384 元,非真正存款485,384 元。另嘉義縣政府104 年7 月 16日匯入上開354,471 元,減去法定優惠存款556,700 元, 等於-139,264元即係負結存尚欠法定優惠存款139,264 元, 異議人尚欠139,264 元,臺灣銀行嘉義分行亦不能再讓異議 人先行提領新台幣70,609元。
㈡、次查,異議人每月生活費用49,000元係依據104 年1 月至6 月所提出之相關單據及統一發票所列,且異議人尚積欠朋友 60,000元、富邦銀行89,564元、花旗銀行6,357 元、匯豐銀 行151,043 元、萬泰銀行80,000元等多家銀行,均需與渠等 協商償還債務,是異議人已然節省開支,所需花費並非高於 民間一般生活水準,且異議人因入不敷出,於104 年9 月又 向朋友借款30,000元,故聲請人每月生活費用絕無高於民間 一般生活水準,寬裕自己等情。
㈢、另原裁定以異議人配偶103年有不動產及存款利息,並有薪 資所得,認其應與異議人應共同負擔未成年女兒所需費用; 另異議人有其他兄弟4 人可共同分擔奉養異議人母親云云。 然查,異議人配偶沈惠卿之父85歲、母75歲,因已年邁体弱 多病,應給予保障,且異議人配偶沈惠卿並無固定工作,平 時打零工貼補家用,並非任職於公司行號之正式員工,薪資 所得亦無固定。又異議人奉養母親已多年,其他兄弟4 人僅 平時購買補品給予母親補身,奉養照顧母親,僅係異議人與 其他兄弟口頭約定並非空言主張,其他兄弟4 人可資為證。 而長子劉秉志工作薪資所得,需扶養患有重大憂鬱症母親葉 顯慧,長女劉秉琪已嫁為人妻併此敘明。
㈣、如前所述,上開嘉義縣政府匯入之退休撫卹金、月退休金及 優存利息,共計354,471元,而以原審所認足供聲明異議人 及其家屬維持最低必要生活之需費用為137,402元,其餘存 款217,069元部分,則尚請鈞院審酌異議人尚需與其他家銀 行及友人協商償還欠款,而不予扣押。
㈤、此外,異議人與債權人何盈蓁原互不相識,債權人何盈蓁於 98年間得知異議人急需用錢,又是現任公務員,乘機借款46 萬元予債務人,約定每月8萬元利息,月利率20分,經過6月 之後,異議人無力支付過重之利息,債權人何盈蓁佯稱不提 告,乃要異議人於98年10月8日開立每張8萬元,共11張86萬 元的本票,做為保障,異議人不疑有詐,就開立本票於98年 11月8日起,給予債權人何盈蓁每月一張,共11張本票,債 權人何盈蓁借此向法院聲請向異議人強制扣薪,至異議人辦 公場所騷擾,更至異議人租屋處揚言叫人斷其手腳,異議人



心生畏懼四處搬家,恐遭殺害。然異議人至今已償還債權人 何盈蓁超過本金不知若干,實屬無奈。
㈥、末查,異議人目前生活處境堪虞,處境堪憐,為維持異議人 等家人最低生存條件,保障生活之基本尊嚴,上開嘉義縣政 府匯入之退休撫卹金、月退休金及優存利息計354,471 元, 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22 條規定,不得為強制執行,故請求廢 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 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 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所謂債權, 不論其為薪津債權、濟助金債權或其他債權,俱一體適用。 但上項債權除維持債務人及其家屬生活所必需外,尚有餘額 者,就其餘額仍得為強制執行(最高法院23抗2597號裁判參 照)。又按本法第122條第2項所稱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 之親屬生活所必需,係指依一般社會觀念,維持最低生活客 觀上所不可缺少者而言。是否生活所必需,應就債務人之身 分地位、經濟狀況、其共同生活之親屬人數及當地社會生活 水準等情形認定之。債務人應領之薪資、津貼或其他性質類 似之收入,除酌留債務人及其他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 者外,得為強制執行,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5 條第3項、第4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查封時,應酌留債務 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二個月間生活所必需之食物、燃料及 金錢。前項期間,執行法官審核債務人家庭狀況,得伸縮之 。但不得短於一個月或超過三個月,復為強制執行法第52條 第1項、第2項所明定。準此,執行法院應斟酌實際需要情形 予以認定。
四、經查:
㈠、按公務人員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扣押,固為公務人員退休 法第14條所明定,惟該條文所稱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係指退 休人員尚未領取之退休金,對其退休前任職之機關得請求領 取之權利,係屬一身專屬權利,故不得扣押之,惟退休金經 領取後,則請領退休金之權利即因已行使而不存在,因此將 領取之退休金存入銀行或郵局,與將其他收入之金錢存入銀 行或郵局相同,均已變成其對存款銀行或郵局之一般金錢債 權性質。此種對存款銀行或郵局請求付款之權利,殊難謂係 公教人員請領退休金之一身專屬權利,除有其他不得強制執 行之情形外,尚難以其為公務員退休金而謂不得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97年台抗字第348 號裁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 院9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提案第37號參照)。查本院10 4 年7 月1 日嘉院國104 司執毅字第21067 號、104 年7 月



17日嘉院國104 司執毅字第23422 號等執行命令係對於債務 人於第三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下稱台灣銀 行嘉義分行,原裁定誤載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 分公司)之存款債權為扣押,禁止債務人收取存款債權,經 第三人台灣銀行嘉義分行收受上開執行命令後,分別於104 年7 月20日及同年月22日,將債務人存款債權405,814 元( 含手續費250 元)、8,961 元(含手續費250 元),合計41 4,775 元扣押在案。而該存款性質,經本院函請台灣銀行嘉 義分行承辦人員顏美芳到院說明,據該員稱:劉先生有二種 存款,一種是定期性優惠儲蓄存款,另外一種是活期性的存 款。在我們內部是有二個帳號,但是存款人的存摺只有一本 。定期性的優惠儲蓄存款餘額是556,700 元,存摺上所記載 負號是表示劉榮勳因為活期存款不足使用,另由定期性優惠 存款透支的,也就是向銀行質借的意思;而104 年7 月16日 活儲存款帳上餘額是-139,264元,即其存摺所顯示104 年7 月16日餘額-139,264元,是代表透支其定存本金的餘額,他 實際存款餘額應該以定存的餘額556,700 元減掉透支的餘額 139,264 元,就是他的存款餘額。又法院104 年7 月3 日的 扣押命令,經本行於104 年7 月20日最後確認聲請人優惠定 期存款為556,700 元,減掉透支的139,264 元,其存款餘額 為417,436 元,但法院所核發之扣押命令僅要求扣押405,56 4 元,加手續費250 元,故本行禁止劉榮勳領取的金額就是 405,814 元(405,564+250 =405,814 元)。而104 年7 月 17日扣押命令扣得金額係本行於104 年7 月22日收到公文後 ,應計付104 年7 月16日至同年月22日6 天的應付未付的優 存利息1,647 元,但應扣除104 年6 月30日至同年月22日共 22天應扣未扣之透支質借息4,308 元,所以二相抵銷後,餘 額8,961 元(556,700 -139,264 +1,647 -4,308 -405, 814 =8,961 )遭到扣押等語。(見本院104 年10月23日訊 問筆錄)是本件前揭執行命令所扣押之存款乃係債務人存儲 於臺灣銀行嘉義分行優惠存款戶之存款,係債務人對於第三 人臺灣銀行嘉義分行之存款債權,自非屬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14條規定所保障之範圍,則本件異議人於臺灣銀行嘉義分行 之存款並無不得扣押之情形。
㈡、又參酌強制執行之目的,在使債權人依據執行名義聲請執行 機關對債務人施以強制力,強制其履行債務,以滿足債權人 私法上請求權之程序,雖強制執行法第122 條規定就維持債 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 惟此係依一般社會觀念,維持最低生活客觀上所需者而言, 考其立法目的,非欲藉此而予債務人寬裕之生活,債務人仍



應節省支出盡力籌措,以維債權人之權益。(最高法院52年 台上字第1683號判例、76年度台抗字第392 號裁定參照)。 而本件債務人雖主張其每月家庭(4 人)所需開銷為伙食費 18,000元、交通油料費4,000 元、水電費2,000 元、通訊費 2 ,000元、生活必需品6,000 元、卡債利息3,000 元、醫療 費2 ,000元、健保費2,000 元、女兒教育費3,000 元、房租 7,000 元,每月總支出計49,000元云云。然本院審酌債務人 所提出之相關繳費單據,多項支出明細實屬高於民間一般生 活水準,尚非得認確屬維持生活所必要之程度,揆諸前開裁 判意旨及說明,尚難認債務人所主張上開每月生活所需款項 均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㈢、再者,債務人雖主張其配偶無固定工作,平時打零工貼補家 用,並未任職於公司行號之正式員工,薪資所得亦無固定, 且其父母已年邁體弱多病云云。然查,債務人配偶61年9 月 生,目前為43歲,與債務人均屬壯年,且其103 年度有薪資 所得190,210 元、利息所得1,369 元,是債務人配偶並非顯 無工作能力之人;且其名下有房屋1 棟、土地3 筆、汽車1 輛,財產總額為1,619,802 元,有債務人配偶之個人戶籍資 料、稅務電子閘門調件明細表附於104 年度司執字第21067 號卷可憑,足認債務人配偶有工作能力且有資力得以自行負 擔其日常生活必需之支出,亦應與債務人共同負擔未成年子 女沈佾庭所需費用2 分之1 。
㈣、另債務人主張伊獨自扶養其母劉沈玉貌云云。經查,劉沈玉 貌係設籍於其兄劉榮裕之戶籍內,且債務人尚有其他3 名兄 弟(債務人聲明異議狀誤載為4 名),是否均無力扶養其母 ,則未見債務人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以供調查,況債務人既已 積欠債務,再由其獨自負擔其母親之扶養費,增加經濟之負 擔,放任債權成為呆帳,令全體債權人代為負擔,致債權人 之權益於不顧,使債權人之債權難以實現,此顯非事理之平 ,亦對債權人不公,故難以僅憑債務人空言主張,據為其有 利之認定,故本件縱認債務人有扶養其母親之事實,其亦應 與兄弟共同分擔扶養費用4 分之1 。
㈤、本院審酌行政院主計處公布嘉義縣104 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費用為10,869元,債務人每月應負擔自身與未成年子女所需 生活費用,再加計債務人扶養其母親之費用,應為19,021元 (計算式:10,869+10,869 ÷2+10,869÷4 =19,021)。爰 依強制執行法第52條第2 項之規定,酌留異議人三個月生活 費用57,063元,並參酌債務人患有狹心症、痛風及高血壓等 疾病及其母患有失智症,另酌留給債務人及其母就醫所需相 關之交通費、診療費及藥品費等合計9,730 元,共計酌留66



,793元,衡諸目前之物價水準,本院認應足供債務人及其家 屬維持最低必要生活之需。故異議人主張上開嘉義縣政府於 104 年7 月16日匯入系爭帳戶退休撫卹金、月退休金及優存 利息計354,471 元部分不得強制執行云云,要無可採。㈥、從而,本院司法事務官以衡量債務人與其家屬維持最低必要 生活所需費用及參酌債務人患有狹心症、痛風及高血壓等疾 病及其母患有失智症等情,酌留66,793元予債務人,其餘存 款債權347,982 元,予以扣押,而駁回異議人其餘聲明異議 之裁定,按諸上揭條文及說明,於法並無不合,異議意旨仍 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為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至債務人主張債權人何盈蓁騷擾債務人及其已清償債權本 金等問題,乃屬實體上問題,如有爭執,僅得另行起訴解決 ,非本件聲明異議程序所得審認。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 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3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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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