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31號
原 告 王茹玉
被 告 王宏銘
鄭淑月
盧繁榮
王永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宏銘等間返還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前經本院104年3月9日裁定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
,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104年3月31日以104年度家救字
第16號駁回聲請,原告提起抗告,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
104年7月31日以104年度家抗字第5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再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菀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