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4年度,862號
CYDM,104,易,862,2015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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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862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天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350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 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 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之案件,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不論該自白是否於法院訊 問時所為,如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即得不經通常審 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1項、 第2項及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洪天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揆諸全案卷證,本院認為宜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慧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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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