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4年度,197號
CYDM,104,易,197,20151028,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197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達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
度偵字第80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 因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被告係犯性 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5條第2項規定須告 訴乃論,茲據告訴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 1 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證件存置袋內),依照上揭規定, 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郁萍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偵字第8049號起訴書。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