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67號
NTDV,104,除,67,2015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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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7號
聲 請 人 林純芳即宸茂企業社
代 理 人 楊香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1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7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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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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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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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林口儀器工業股份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 104年1月6日 │ 12,812元 │ CD0812366 │ │
│ │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南投分行│ │ │ │ │
│ │法定代理人林慶旭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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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