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5號
聲 請 人 王定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6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9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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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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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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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蕭俊德即德和電器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 104年5月31日 │ 10,100元 │ ZY6808645 │ │
│ │ │份有限公司竹山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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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林建廷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 104年6月30日 │ 12,400元 │ AJ2675289 │ │
│ │ │司埔里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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