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1號
聲 請 人 成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應制
委任代理人 張光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2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8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家祥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6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 蕭炳輝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 104年4月30日 │ 10,576元 │ KN3505269 │ │
│ │ │限公司水裡坑分行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