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379號
聲 明 人 林李
王麗秋
王啟同
王俐婷
王俊皓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王毅泰
段密芳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被繼承人王瑞龍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又第一順序 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 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 別定有明文。是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序有繼承人時 ,後順序者依法不得繼承,既非繼承人,若聲明拋棄繼承, 自於法不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王瑞龍(以下簡稱被繼承人)於民國 104年9月3日死亡,聲明人林李為被繼承人之母、聲明人王 麗秋為被繼承人之妹、王啟同為被繼承人之弟、聲明人王俐 婷、王俊皓為被繼承人之孫,均自願拋棄繼承權,為此聲明 拋棄繼承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 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於104年9月3日死亡,聲明人林李為被 繼承人之母、聲明人王麗秋為被繼承人之妹、王啟同為被繼 承人之弟、聲明人王俐婷、王俊皓為被繼承人之孫等情,業 據聲明人提出之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附卷 可稽。惟被繼承人有配偶陳紋音及子女王毅泰、王毅銘、王 毅翔三人,亦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查,其中長男王毅泰、次男 王毅銘已聲明拋棄繼承,配偶陳紋音及三男王毅翔則聲明陳 報遺產清冊表明繼承之意,分別經本院准予備查(本件同案 號)及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04年度 司繼字第435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核閱屬實,是被繼承人之 遺產自應由配偶陳紋音及直系血親卑親屬其親等近者之子王 毅翔共同繼承。揆諸前揭規定,後順序之聲明人王俐婷、王
俊皓為被繼承人之孫,為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聲明人 林李為被繼承人之母、聲明人王麗秋為被繼承人之妹、王啟 同為被繼承人之弟,依法均未取得繼承人地位,自非現時合 法繼承人,是其所為拋棄繼承之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