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林嘉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秀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本件本票之票面記載約定利率為「每百元日息0.05」即年利 率18.25%,聲請人卻請求按年利率「18.75%」計算利息,顯 逾約定之利率,是否有誤載?請查明後具狀敘明或更正之。 ㈡本件聲請狀之事實理由記載:准予對「相對人謝念華」強制 執行等語,然謝念華並非本件之相對人,該部分之記載是否 有誤?請查明後具狀敘明或更正之。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