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92號
NTDV,104,司拍,92,20151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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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92號
聲 請 人 曾華嵩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劉冠霆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查聲請人之聲請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1,000,000元,應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聲請人
  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應補繳不足之差額)。
 ㈡請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㈢請提出相對人所有之南投縣國姓鄉○○○段0000000○0000
  ○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234建號建物之最新不動產登記「第
  一類」謄本(應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完整資料)。
 ㈣請提出相對人劉冠霆及債務人吳宜蓁楊誌遠之最新戶籍謄
  本(含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不得省
  略)。
 ㈤本件債務人吳宜蓁楊誌遠現尚負欠聲請人之債權金額(含
  本金、違約金計算方式)為若干?請一併具狀敘明之。
 ㈥本件聲請人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為2張本票,並無支票,聲
  請人聲請狀所記載之理由及證物與實際檢附資料不符,是否
  為誤載或漏檢附證物?請查明後具狀敘明或更正之。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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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