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92號
聲 請 人 曾華嵩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劉冠霆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查聲請人之聲請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1,000,000元,應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聲請人
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應補繳不足之差額)。
㈡請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㈢請提出相對人所有之南投縣國姓鄉○○○段0000000○0000
○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234建號建物之最新不動產登記「第
一類」謄本(應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完整資料)。
㈣請提出相對人劉冠霆及債務人吳宜蓁、楊誌遠之最新戶籍謄
本(含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不得省
略)。
㈤本件債務人吳宜蓁、楊誌遠現尚負欠聲請人之債權金額(含
本金、違約金計算方式)為若干?請一併具狀敘明之。
㈥本件聲請人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為2張本票,並無支票,聲
請人聲請狀所記載之理由及證物與實際檢附資料不符,是否
為誤載或漏檢附證物?請查明後具狀敘明或更正之。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