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3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廖浩志
代 理 人 呂素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永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萬伍仟陸佰捌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
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即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
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233條
、第203條定有明文。是如就遲延利息之利率無另行約定,
依法僅得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本件債權
人聲請時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惟並未提出可
釋明該利息約定利率為百分之六之證據資料,則其請求超過
法定利率即年利率百分之五之利息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