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09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劉雅能
債 務 人 劉吉祥
債 務 人 陳金鶯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玖佰零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二點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雅能前就讀吳鳳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劉吉祥、
陳金鶯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萬元
之「就學貸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8筆,共計
新臺幣454,150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
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戴;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
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
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
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
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
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劉雅能自民國104
年6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128,90
6元,及自民國104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2.76%
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104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
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劉吉祥、陳金鶯既為連帶
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
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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