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0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建霖即陳沛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叁仟叁佰伍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
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
者,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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