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01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曹翔霖
債 務 人 曹瑞猛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伍佰柒拾捌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曹翔霖前就讀亞洲大學時,邀債務人曹瑞猛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八筆,借款本
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44941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
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
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
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
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曹翔霖自104年6月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
,迄今尚欠22857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另債務人曹瑞猛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
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曹翔霖、曹│自民國104年5│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二│
│ │228578│瑞猛 │月1日起 │ │點八三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曹翔霖、曹│自民國104年6│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28578│瑞猛 │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