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965號
NTDV,104,司促,5965,20151012,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96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黃博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肆佰柒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叁仟叁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
  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連續延滯二個月,第
  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連續延滯三個月,第三個月
  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
  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博勤於民國(下同)82年5月13日向聲請人
     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
     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
     但應於次月繳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
     起至清償日止,依適用利率計算利息(其利率之適用
     ,於104年8月31日前,按年息利率百分之19.71(日息
     萬分之5.4)計算,於104年9月1日後,按年息利率百
     分之15(日息約萬分之4.1)計算),並依帳單週期收取
     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
     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
     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
     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
     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
     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
     手續費。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91年12月26日止共消費簽帳
     新臺幣53,310元整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無效,依法
     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自104年9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即逾期手續費)。故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
     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