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8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若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陸佰捌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之違約金,㈡新
臺幣玖萬壹仟陸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
臺幣肆佰元之違約金,㈢新臺幣陸萬肆仟捌佰壹拾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
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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