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881號
NTDV,104,司促,5881,20151014,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881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 務 人 蔡錦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零壹佰柒拾肆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
     自民國(下同)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
     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商銀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蔡錦玉於民國92年1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
     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
     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
     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
     按年息百分之19.71(日息萬分之5.4)計付之利息(併
     按銀行法第47條之1第二項修法規定至民國104年9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及按延滯
     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延滯第
     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
     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
     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
     三個月為上限。覆經催討,迄未清償,至民國104年9
     月12日止尚積欠信用卡簽帳消費款本金35,665元及利
     息暨違約金4,509元。
  (三)狀請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
     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蔡錦玉  │民國104年9月│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十│
│  │35665 │     │13日    │      │五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蔡錦玉  │民國104年9月│清償日止  │延滯第一個月當│
│  │35665 │     │13日    │      │月計付逾期手續│
│  │元  │     │      │      │費新臺幣300元 │
│  │   │     │      │      │,延滯第二個月│
│  │   │     │      │      │當月計付逾期手│
│  │   │     │      │      │續費新臺幣400 │
│  │   │     │      │      │元,延滯第三個│
│  │   │     │      │      │月(含)以上當月│
│  │   │     │      │      │計付逾期手續費│
│  │   │     │      │      │新臺幣500元, │
│  │   │     │      │      │延滯連續三個月│
│  │   │     │      │      │以上(含)者,其│
│  │   │     │      │      │應付之逾期手續│
│  │   │     │      │      │費,以三個月為│
│  │   │     │      │      │上限。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