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402號
NTDV,104,司促,5402,201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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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4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明晃即鋒達水電工程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宏毅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零叁佰零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不得省略),以
   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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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毅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