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傅妤蓁即陳坤山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妙涵(原名孫儷娟)、林柱順間請求塗
銷土地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不服民國104年9月9日本院102年度
訴字第272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23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
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法 官 黃立昌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