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4年度,48號
NTDM,104,附民,48,20151029,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48號
原   告 黎于瑄
法定代理人 盧一婷
訴訟代理人 白裕棋律師
被   告 簡瑞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195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小琴
               法 官 吳金玫
               法 官 楊捷羽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書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