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毀棄損壞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埔簡附民字,104年度,13號
NTDM,104,埔簡附民,13,201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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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埔簡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建開物業企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伯鑫
被   告 黃柏閔
上列被告黃柏閔因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建開物業企管股份有限
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凃裕斗
                  法 官 許凱傑
                  法 官 張國隆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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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開物業企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