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補字第158號
原 告 黃兼昌
訴訟代理人 陳玲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郭錦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