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4年度,158號
TNEV,104,南簡補,158,2015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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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補字第158號
原   告 黃兼昌
訴訟代理人 陳玲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郭錦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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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