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907號
原 告 宇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覴諹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宗霖即玉富商標穿線所及王勝平間請求確認租
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主張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600,000 元,並先行繳納裁判費6,500 元。惟按核定訴訟標
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
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
計算之;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
租金總額為準;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
額為準;未定期間者,動產以2 個月租金之總額為準,不動產以
2 期租金之總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條之
2 第1 項前段及第77條之9 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
第1 項係確認被告間就系爭廠房之租賃關係於民國104 年7 月1
日起不存在,惟原告未表明該租賃關係之期間及每月租金;又訴
之聲明第2 項係請求被告吳宗霖即玉富商標穿線所將系爭廠房返
還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應為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惟原
告復未表明請求返還之範圍,致本院亦無法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
價額。請於文到5 日內陳報:㈠被告間就系爭廠房租賃關係之期
間及每月租金;㈡原告請求被告吳宗霖即玉富商標穿線所返還系
爭廠房之範圍。若逾期不陳報,訴之聲明第1 項之訴訟標的價額
將以被告王勝平所提出之租賃契約書所載每月租金86,000元(租
金85,000元+自來水費1,000 元)計算8 期為準(合計688,000
元),訴之聲明第2 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則以系爭廠房全部之現值
3,056,400元為準,並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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