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4年度,1225號
TNEV,104,南簡,1225,2015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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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225號
原   告 陳樹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奕統科技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陸萬柒仟伍佰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叁仟玖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仟肆佰柒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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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奕統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