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4年度,933號
TNEV,104,南小,933,201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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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南小字第93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
被   告 林靖娟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南小字第933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上午09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簡易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素秋
  書記官 洪翊學
  通 譯 朱立亞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肆萬壹仟捌佰捌拾捌元,及其中參萬捌仟參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下同)九十九年九月三日起至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利息,暨自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洪翊學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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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