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4年度,1028號
TNEV,104,南小,1028,201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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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南小字第102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
被   告 馮台強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南小字第1028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4年10月30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莊政達
  書記官 楊琄琄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肆拾伍元,及其中肆萬玖仟捌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楊琄琄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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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