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4年度,603號
TPBA,104,訴,603,20151016,1

1/1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03號
原 告 國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泰銘(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惠明(會計師)
 林瑞彬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李慶華(局長)
訴訟代理人 謝秋萍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0
月1 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
詞辯論,定於104 年11月12日(星期四)下午3 時15分於本院第
4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請原告於104 年11月5 日之前具狀敘
華亞(開曼)公司之清算基準日為何日?其清算人依法辦理清
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何日?及提示華
亞(開曼)公司經由清算人檢查、監察人審查及股東會承認暨提
報之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等清算證
明文件,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程怡怡
法 官 高愈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1/1頁


參考資料
國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