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1號
上 訴 人 豪漢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文宗(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航港局間有關損失補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9 月3 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31 號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
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原應繳納上訴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6,000 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6,000 元,逾期不補繳者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簡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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