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更一字第70號
原 告 吳亦真
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 律師
楊佩芸 律師
被 告 新竹縣立新豐國民中學
代 表 人 童鳳嬌
訴訟代理人 唐琪瑤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聘任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日辯論終
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蘇嫊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