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938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陳啓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9 日所為
之民事簡易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陳清」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陳啓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民事簡易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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