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797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被 告 姚欣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壹仟陸佰柒拾叁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