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4年度,797號
TPEV,104,北補,797,2015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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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797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被   告 姚欣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壹仟陸佰柒拾叁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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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