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4年度,778號
TPEV,104,北補,778,2015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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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778號
原  告 張永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龍宗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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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