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9867號
原 告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1樓
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訴訟代理人 蘇其昌
被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伴
訴訟代理人 吳晨馨律師
告知訴訟人 温敦雄
林月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單解約金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1月10日下午3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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