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4年度,8433號
TPEV,104,北簡,8433,2015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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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北簡字第843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孔繁輝 
被   告 徐宸瑗  原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北簡字第8433號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
件,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104年10月19日上
午10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宜娟
                 書記官 張閔翔
                 通 譯 袁素玉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零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貳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信用卡約定條款 及簡易通信貸款約定書在卷可稽,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 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與原告(臺灣第一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 民國87年7月20日變更登記公司名稱為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1年6月3日變更登記 公司名稱為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2年10月27日國 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銀行,世華聯合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並於合併後變更公司名稱 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0年4月24日訂立信 用卡使用契約,並領用信用卡使用;被告另於94年3月10日 與原告成立簡易通信貸款契約,向原告借款新臺幣210,000 元,迄今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爰依契約法律關



係起訴請求。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消 費帳款債權明細表、信用卡歷史帳單、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 影本、信用卡約定條款影本、歷史消費明細表影本等件為證 ,被告既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 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四、從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張閔翔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2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 200元
合 計 3,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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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