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4年度,7421號
TPEV,104,北簡,7421,2015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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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7421號
原   告 王江水
訴訟代理人 王高貴汝
被   告 余國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四日上午十一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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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