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2315號
上訴人 吳笠誠(原名:吳英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信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
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上訴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893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665元(至於上訴人超過第一審判決範圍之上訴聲明,不
在本裁定核定範圍內,附此敘明),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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