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1998號
原 告 蕭許劍秋
訴訟代理人 莊鵬飛律師
被 告 陳永隆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附表所示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拾捌萬肆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萬
零柒佰玖拾元,扣除原告起訴已繳壹仟柒佰柒拾元,原告應補繳
裁判費玖仟零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附表:
一、請求被告將坐落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1樓
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9及土地法第97條第1項規定,核定為 960,000元【計算
式:每月租金8,000元×12月÷10%=960,000元】。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24,000元,及自104年11月1日起至返還上開
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 8,000元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
24,000元,另按月賠償 8,000元,為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
不當得利,不併算價額。
三、本件訴訟標價價額合計為984,000元(計算式:960,000元+
24,000元=98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