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0874號
原 告 黃育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趙裕華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拾壹萬元,應繳裁判
費叁仟叁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
應補繳貳仟捌佰壹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另將繕本及證物影本寄送他造並副知本
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