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建小字第17號
原 告 元翊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元耀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安慶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安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萬9,812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元,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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