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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4年度,2888號
TPEV,104,北小,2888,2015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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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2888號
原   告 中正美墅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金雲雯
被   告 胡羚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七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 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14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再按原告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有如附表所示程式上之欠缺,因該等 欠缺可以補正,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之,如逾期未補正即裁 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附表:
┌──┬──────────┬───────────────┐
│編號│補正事項 │ 說 明 │
├──┼──────────┼───────────────┤
│ 1 │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段│原告此項聲明及其訴訟標的不明確│
│ │「並於償還欠款前,禁│,有補正必要。 │
│ │止其買賣交易與租賃」│ │
│ │之具體聲明及其訴訟標│ │
│ │的。 │ │
├──┼──────────┼───────────────┤
│ 2 │查報訴之聲明第一項第│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 │二段「並於償還欠款前│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 │,禁止其買賣交易與租│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 │賃」之不動產於起訴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
│ │之交易價額(應提出如│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
│ │鑑價機構之鑑定報告,│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
│ │或近期買賣成交金額等│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 │,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
│ │難認係房屋之交易價額│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
│ │,不得以此認定訴訟標│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第2段「 │
│ │的價額),並與第一項│並於償還欠款前,禁止其買賣交易│
│ │第1段管理費及第二項 │與租賃」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價額│
│ │郵資合併計算,依民事│不明,爰應補正訴之聲明並確認訴│
│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訟標的及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 │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所│
│ │ │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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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