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2848號
原 告 林漢鼎
被 告 柯菀榕
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菀榕、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
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 文。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 強制執行。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 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其訴之聲明僅載為「要求被告履行契約」並 勾選「連帶給付」,此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非明確一定、 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爰定期 命原告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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