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4年度,2756號
TPEV,104,北小,2756,2015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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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2756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忠賢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 萬84
82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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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