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2131號
原 告 趙路得
被 告 優邑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良
訴訟代理人 沈儒德
被 告 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蓋瑞
代 理 人 陳懷慈
訴訟代理人 朱百強律師
施穎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1月16日下午4時2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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