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1217號
上訴人 鞠友梅
路三段103巷24弄4號3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
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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