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小字,104年度,20號
TPEV,104,北勞小,20,2015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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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勞小字第20號
原   告 江幼玲
被   告 宋希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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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