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勞小字第20號原 告 江幼玲被 告 宋希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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