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保險簡字第30號
原 告 楊旻憲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陳世偉
陳致葳
被 告 林宜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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