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63號
原 告 張文聰
張孔澤
張惠堯
張惠鈞
巫佑豐
巫萬進
巫林玉綢
巫佑杰
巫佑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 律師
周家年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代 表 人 林佳龍
訴訟代理人 陳漢洲 律師
陳嘉宏 律師
參 加 人 臺中市安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代 表 人 吳金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市地重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中市安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撤銷訴訟,請求判命撤銷被告就參加人臺中 市安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報請審查之臺中市安和自辦市 地重劃區公共設施之交通工程預算書、圖及計算負擔總計表 之案件,而作成之被告103年12月24日府授地劃一字第10302 659071號、第1030265907號函准予核定處分,核其訴訟之結 果,將可能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自有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許 武 峰
法 官 蔡 紹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